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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徵有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3.15W)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徵有什麼

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徵有什麼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是我國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係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

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

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

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

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二、民間借貸最高利息多少之內可以受法律保護

在民間借貸中,年息在36%之內才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三條提到:

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間借貸雖然很多時候都是涉及到利息的,但無可否認也有無償的民間借貸。當然了,要是在借貸合同中,當事人雖然有約定借貸利息,但是約定的卻並不清楚,這種情況下一般是按照無償借貸來認定。出借人要主張借貸利息的話,實際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