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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是否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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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合同是否需要公證

民間借貸合同是否需要公證

公證與否,取決於雙方約定,並非法定必需程式。當然,合同辦理公證有兩大好處:

1、公證機構的介入有助於為當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彌補當事人相關法律的不足,稽核其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防止無效合同的發生,及時制止欺詐行為。

2、公證機構對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對民間借貸合同進行公證並對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其效力相當於法院的判決書效力。

依據《公證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經公證的已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簽訂間借貸合同要注意什麼

1、訴訟時效問題。借貸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後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援。

2、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援自己的主張。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一般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

3、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利率,但年利率最高不能超過36%。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貸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貸的,典型的例子是賭債,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5、行為人以借貸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貸,借貸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借貸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6、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貸,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貸人不能證明借貸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貸人償還。

7、借貸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動產,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8、債權文書如辦理可強制執行的公證,則可不經法院審理,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還款期滿後6個月內必須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如過期則擔保人一般不承擔擔保責任。

民間借款合同並不屬於特殊的合同,因此只要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簽訂的,在實際給了借款之後,那麼該合同就是會生效的。當然,有的人為了加強該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是會選擇辦理公證的。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