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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後債權債務協議

債務債權 閱讀(8.81K)
併購後債權債務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我想詢問一個關於併購債權債務處置協議的問題,債權債務轉讓協議

您好,雙方之間簽訂債務轉讓協議,協商解決。債務轉讓需要具備四個條件:  1、債務轉讓必須是有效的債務。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  2、債務轉讓中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絡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  3、債務轉讓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規定。  債務轉讓涉及的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