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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債務債權承擔協議

兼併收購律師解答 閱讀(3.11W)
公司收購債務債權承擔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公司收購後債務誰來承擔




    常見的收購方式有兩種,主要有股權收購和資本收購。兩者在收購方式、稅費、對既有債務影響等方面有諸多不同。



    1、股權收購,一般是指公司股東的股份由原股東轉讓給新股東,新股東替代原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繼續行使原股東的公司權利。由此可以看出,股權轉讓合同是新股東和原股東之間訂立的關於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的問題,並不涉及公司的債權債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並不會因為股東的變更而變更或消滅,原股東因被收購而退出公司,那麼原有的債務應當由新股東在出資範圍內承擔。這就給受讓方帶來潛在風險,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受讓方便是啞巴吃黃連。股權收購如今在網際網路收購方式中盛行,收購方一般看中的是受讓方的人力資源、智慧財產權、市場前景等無形資產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效益。



    2、資本收購,是指公司以有償對價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資產的民事法律行為。資本收購一般不涉及公司股東權益,收購方看中的是受讓方某一具體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採礦權、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由於收購方並不涉及股權,對於原公司的債務也就不承擔責任,這無疑可以很大的降低商業風險。但也有例外情況,即雙方在收購協議中約定了受讓方不僅受讓資產,還受讓相應的債務,那麼受讓方將對約定的這部分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