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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了債務要家人還嗎?

債務債權 閱讀(2.32W)

債務人死了債務要家人還嗎

債務人死了債務要家人還嗎?

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起訴主張債權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但對訴訟主體的確定、案件的審理範圍及責任的確定,實踐中的處理卻不一而足。一般債務人死亡的,債務由其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範圍內償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由配偶在共同財產範圍償還。

在司法實踐中將死亡債務人的配偶作為被告的作法,比較一致。但對其承擔的責任,卻認識不一。

1、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製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擔保財產

“根據債法的一般原理,債具有平等性,亦即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對債務人擁有的債權,不以其成立的先後而有優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債務人全部財產的擔保。這就是債法上的一般擔保的理論。”

①“債的關係成立後,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學上稱之為‘責任財產’” 。

②在這裡,“責任財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死亡債務人配偶是以債務人之一的身份承擔償還責任的。當然,這裡的擔保,只是意識狀態的擔保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沒有這種擔保的債務,充其量是一種變相的贈與。

3、死亡債務人配偶的連帶責任。相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關的當事人進行問題的處理確實存在不小的麻煩,一旦當事人死亡,就會陷入一定的困境,因此在有關的法律運用上需要自己的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直系親屬的瞭解,這樣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有著法律上的支援,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