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財富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財富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到債權人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張債權。依據我國法律規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除非夫妻雙方對該債務由商定,並且債權人曉得該商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錢時宣告是個人財富的例外。
夫妻共同財富由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富出借,因而假定該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就能夠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債權。
(二)向法院申請宣佈失蹤
宣佈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佈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弭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構成的不利影響,法律經過設立宣佈失蹤制度,經過宣佈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富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富,以維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富權益。
申請宣佈失蹤的人是與失蹤人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父母配偶。作為欠款人的債權人,當然為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法院宣佈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