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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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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憑證是什麼

債權憑證是什麼?

所謂的“債權憑證”制度是指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中,經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採取措施,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證明其債權存在並明確未執行的債權數額,待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後,債權人可依該憑證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制度。

而“債權憑證”是指在“債權憑證”制度中,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即債權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實踐中基本操作程式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前後,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徵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後,製作、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在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權利人依據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憑證中登記的權利。

二、債權憑證的法律特徵

債權憑證具有如下特徵:

1、債權憑證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放的,它沒有嚴格的審判程式。

2、債權憑證是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放的。

3、債權憑證是法院向當事人發放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以根據該債權憑證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4、債權憑證的內容是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從上可以看出債權憑證與執行中止極為相似,它的上述特徵與執行中止的特徵完全相同。但二者又有本質區別。

主要區別如下:

1、適用範圍不同。執行中止適用範圍廣,任何性質案件只要出現應當中止情形,都適用執行中止,而債權憑證僅適用於金錢給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權執行案件均不能發放債權憑證。

2、發放期限不同。對執行中止只要出現應當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時間內均可中止執行,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而債權憑證原則上要在法定執行期限屆滿後發放,期限未滿不能發放。

3、結果不同。債權憑證發放後案件終結執行,原判決效力被廢止。債權人的權利以債權憑證上登記的內容為準。而案件中止執行後,實體權利義務未發生變化,仍依原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執行

4、發放條件不同,債權憑證原則上須申請執行人自願申領,而執行中止法院可依職權發放。

從上可以看出債權憑證是在執行中止制度基礎上發展而來而又完全不同於執行中止的一項全新的法律制度。

三、債權憑證的優點

債權憑證雖然存在弊端,但優點亦明顯,主要表現在四點:

第一、債權憑證的實施對執行案件可以裁定終結執行,減少法院積案,減輕法院的社會壓力。

第二、債權憑證的實施可以使債權人承擔風險,是責任的迴歸。

第三、債權憑證的實施可以避免債務人逃避執行,迫使債務人儘早主動履行。

第四、當事人依債權憑證申請執行時無需辦理立案手續,方便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