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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的債務承擔怎麼承擔債務

債務債權 閱讀(9.26K)

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時候,可以在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下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或者讓第三人加入進來,加入進來的稱為並存的債務。那並存的債務應該怎麼來承擔?現在本站的小編為您介紹。

並存的債務承擔怎麼承擔債務

並存的債務承擔怎麼承擔債務:

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人與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

實踐中,並存的債務承擔往往因第三人以擔保債的履行為目的加入合同關係而成立。但並存的債務承擔與保證性質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關係而成為主債務人之一,依連帶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可徑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

並存的債務承擔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債務為前提。原來的合同關係雖有可撤銷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銷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應與承擔時的原債務具有同一內容,不得超過原債務的限度。承擔後發生的利息及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應一併承擔。

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後,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

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系因第三人的清償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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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中,由於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係,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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