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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按份的債務人是否需要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債務債權 閱讀(2.32W)

一、如何確認按份的債務人是否需要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如何確認按份的債務人是否需要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1、可以通過判斷債務是否到了償還的期限確認按份的債務人是否需要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對於沒有約定債務償還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還款請求的時候,就需要承擔還款義務。

2、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3、按份債務人,在對外承擔債務之後,對於超過自己本應承擔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二、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二)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債的發生須基於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於同一法律行為而發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生按份之債。

(三)債的標的為可分,即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為數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為物時,標的物須為可分;當給付為行為時,此行為須可以分解為由數個人完成的行為。

(四)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數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係成立後,如果通過協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債務可以被劃分為連帶、或者是按份債務,此兩種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各債務人需要承擔的都是連帶責任。故此只要約定的債務償還期限屆滿之後,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或者是多個債務人提出債務的償還請求。按份債務人對外承擔超過自己份額部分的債務,可以向其他按份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