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企業繳納印花稅
1、企業註冊資本發生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2)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註冊資本沒有變化,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反之則需要。
2、企業是股份變更協議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
(1)《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2)《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3)《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依據上述規定,若能證明企業是股份變更協議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則可以要求企業補(代)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