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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債權債務律師的業務是怎樣的

債務債權 閱讀(2.09W)

成都債權債務律師 業務

成都債權債務律師的業務是怎樣的

一、債務糾紛

債務糾紛是指各種逃債、躲債與討債、要債的惡性事件。

債務糾紛的極端現象:

(一)、是"暴力逼債"。主要指債權人自己通過暴力方法來逼迫債務人就範,常見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綁架、傷害乃至殺害債務人。

(二)、是"涉黑討債"。主要指債權人通過黑社會方式來討債,具體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債權人自己就是黑社會成員,另一種是債權人通過黑社會(例如涉黑的討債公司)來討債。涉黑討債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與暴力逼債的區別在於:暴力逼債是簡單的使用暴力,一般因為債權人的激情的發生;而涉黑討債則是有組織、有計劃的使用黑社會的手法來要債。

二、債務追討

律師的主要做法:1清理帳目,分析成債原因;2函件催討;3行政干預;4召集債務人會議;5債權轉移;6兩地律師協作調解;7簽訂清欠協議書;8請求工商、金融部門配合清帳;9訴訟

三、債務風險

指債權人在法律保護範圍內面臨的債款損失風險。

它的內容主要包括:

(1)訴訟時效風險。如《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第136條規定對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產品而未予宣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等進行索賠,時效均為1年。對交通運輸、郵政方面索賠,時效為60~180天等。

(2)債務人破產風險。

(3)債務人解體風險。如債務人在解散或被撤銷時已無財產償還債務等。

(4)債務人犯罪風險。

(5)社會性風險。指由於人們法律意識不強,有法不依,使債權人無法依法追償債款的風險。雖然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利益,但由於債務風險的客觀存在,債權人在經濟往來中不能單純依靠法律保護債權,還必須進行事先防範,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發生。

四、債務合同:合同債務是指債務人依據法律或合同所承擔的義務,即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的義務。合同債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五、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以上就是成都債權債務律師的業務範圍了,由此可見,涉及債權債務的事情都是比較複雜且風險較高的,近年來債務糾紛和債務追討稍有不慎,可能就會演變為違法行為,而民間借貸的小陷阱也非常多,所以如果不是對相關法律非常清楚,如果您陷入債權債務的問題中,諮詢律師會是比較穩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