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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他人欠錢不還怎麼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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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他人欠錢不還怎麼上訴?

遇到他人欠錢不還怎麼上訴?

欠錢不還起訴流程具體如下: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並交訴訟費;

3、法院開庭審理。如果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官作出裁決;

4、執行判決。如敗訴方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勝訴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二、欠款不還起訴需要收集的證據

1、收集借過錢的證據

沒有借條可以使用其他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能夠證明欠款事實和欠款金額即可。因此,要提供當時把錢借給對方的證據,比如向對方轉賬的銀行憑條、如果以現金方式給的錢,要列印從銀行取現金的憑條等等。

2、收集主張債權的證據

即收集曾向他要過錢的證據,這一點,主要是防止債權過3年訴訟時效,形式上,既可以是對方以書面形式的“還款計劃”,也可以以錄音、錄影的形式證明曾多次向對方要過錢。

自己偷錄只要不侵犯對方的權益,那麼偷錄的錄音、錄影就能拿出來當作證據使用。

3、收集對方財產資訊

收集對方財產資訊的目的是為了達到“要到錢”的目的,現在很多案子,法院判決是原告勝了,但是原告一分錢都拿不回來,這是因為沒有收集到對方的財產資訊,無法執行,因此,如果想真實把錢要到手,而不是一紙空頭判決,那麼就要調查對方的財產情況,要主要是對方的賬戶、房子、車、公司股權等情況。當然,要調查別人的財產,對於個人來說是比較難的,就是律師出面調查,也不可能將對方所有財產都調查清楚,只能儘量提供。

三、欠錢不還沒有欠條可以告詐騙嗎?

借錢不還沒有借條一般不可以告詐騙,但若是可以拿出證明自己被騙了的證據,那麼不管是否有借條都可以自己被騙為由到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之後,如果發現被詐騙的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則一般會立案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不管是公民、還是單位,向其他的民事主體借款之後,只要出借人並沒有表示自己放棄了債權,那麼作為債務人的一方,就需要履行償還到期債務的義務,若是不履行此義務,就會面臨被債權人起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