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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拿借條去收錢注意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3.31W)

一、委託人拿借條去收錢注意什麼?

委託人拿借條去收錢注意什麼?

委託人拿借條去收錢注意簽署一份有效的委託合同,委託代理是民事領域的重要合同種類,代理人可以持委託手續等能證明本人已授權事項與對方進行磋商交涉,但是該代理行為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也不能超越本人的民事權利範圍。在借款人拖欠還款、拒不還款的情況下,出借人及其代理人正確的做法是去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絡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二、被委託討債者的義務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九百二十七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八條 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一條 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造成受託人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債務的償還期限屆滿之後,若是出借人沒有時間親自去討債,或者是說出借人並不瞭解相關的討債技巧,是可以委託他人代替自己去討債的,此種情形下,非出借人在討債的時候,需要向債務人出示委託合同等的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