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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信用卡延遲還款的申請物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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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信用卡延遲還款的申請物件是哪些?

疫情信用卡延遲還款的申請物件是哪些?

根據央行2月1日印發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援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簡單來說,如果個人因為感染疫情,或者是有關的工作人員因為參加防止工作,暫時失去經濟收入來源的話,是可以申請延遲還信用卡和房貸的。同時,通知也提到,這類人群的貸款發生逾期的時候,將不會納入徵信失信記錄。

二、信用卡詐騙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寫入磁條介質、晶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記憶體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記憶體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記憶體款餘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後髮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餘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對於疫情造成了人員無法進行還款的,應當根據實際原因來進行認定,銀行並不會對所有人員進行延期處理,當事人需要提交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受疫情原因無法還款的,才可以獲得銀行的延期決定,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