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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還款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債務債權 閱讀(1.02W)

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能夠在期限內償還債權人欠款進行擔保的人,承擔約定的擔保責任。那麼當債務人不還款的時候,擔保人由什麼責任呢?如何承擔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人不還款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債務人不還款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若債務人不償還債務,保證人可以先償還欠款,之後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並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係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相關法律知識: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民法典》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公民借貸有哪些審查內容?

審理借貸案件,應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人和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率。

1、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款人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借貸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當予以准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催告情節的,以起訴日為催告日及利息起算日。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第2項計息。

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算。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或以合法借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內容(如賭博等)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7、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8、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9、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A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B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C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D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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