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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 其債務怎樣承擔?

債務債權 閱讀(9.94K)

一、離婚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離婚後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其債務怎樣承擔?

對於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一)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2、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

二、離婚後夫妻債務怎樣承擔?

(一)什麼樣的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進行涉及。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並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麼這些債務是怎麼來分擔呢。

簡單地說,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

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根據債務形成所處的時間段不同,債務的承擔就會有所差別。對於離婚後債權債務的處理,分成兩種情形,即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如果是夫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則由雙方共同承擔;而如果是婚前個人債務的,則由欠下債務的一方進行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