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債權人)
乙方:(債務人)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年月日合作以來,運作正常,乙方對甲方一直以來產品保質保量,穩價供應,感到滿意,甲方對乙方一直較大批量的進貨表示感謝。經財務對帳至今為止帳目如下:(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經銷額:元;
還款額:元;
欠款額:元。
第二條、由於甲方動作資金困難,要求乙方從今日起儘快回籠貨款,雙方協議如下:
年月日前,支付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若逾期則罰以%月息,餘款待年月日前一次性還清。
第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