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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代位權舉例

債務債權 閱讀(1.76W)
債務人的代位權舉例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代位權的問題。我現在正著手準備跟我的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這對債務人還有什麼其他影響嗎?

執行法院依煤炭與方某等達成的執行和解而結案,雖未確認雙方將案涉800平方米商業房產與生效判決確認的方某享有的538萬餘元債權進行抵銷,但嗣後案涉房產已售得款610萬餘元,與抵扣的債務及利息基本一致,故煤炭與方某之間債權債務已實際抵扣完畢。由於建築並未提供足以證明該房屋交易價格明顯低於當時市場價值而買賣雙方存在惡意串通壓低銷售價格證據,故煤炭不再對方某享有債權。建築雖對煤炭享有到期債權,但煤炭對方某等的債權已因雙方抵扣行為歸於消滅,故建築主張行使代位權的訴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