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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務承擔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債務債權 閱讀(2.54W)

債務承擔的意思是說在本質上不去改變欠債合同裡面內容的前提下,借給別人錢財並可以要求對方還錢的債權人和借了別人的錢需要遵守約定還款給別人的債務人,兩方通過與第三方簽訂轉讓債務人所揹負的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協議。那麼關於債務承擔合同又有哪些法律上的規定呢?

對債務承擔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合同法規定

1、我國的合同法中第四十八條法律明令規定;債務人把合同中全部或部分需要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轉移到第三方的身上,但是這種行為應該獲得債務人的許可。這個法律規定是我國目前對於債務承擔問題的最明確的規定。

債務承擔算是轉移債務方法的其中之一,意思是說有第三方介入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係,是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方達成的又一個協議,是為需要還款的債務人償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債款的法律行為。

2、 再來看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中規定的合同責任、義務轉移,裡面又包含兩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是把合同中規定的需要承擔的全部責任轉讓給第三方,就是債權方或債務方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這樣就是由第三方來承擔原先債務人所該承擔的全部債務,原先的債務人已經從合同中的主要承擔人脫了原先的合同關係,所以原債務人也可以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第二種形式是把合同中規定的需要承擔的部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這樣債務人與第三方可以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意思是原先的債務人與合同中的債務關係依然存在,但又有第三方加入合同關係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償還問題。

二、民法通則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法律規定,合同其中一方把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與責任轉讓給第三方需要獲得另一方的同意,且不能從中謀取利益。這個條款包括了對債務承擔問題的規則和認同。但是這個條款把債務的承擔和債務的轉讓以及債務債權一併概括一併轉移,實際很籠統,可以實際操作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這個運用起來容易造成雙方條款混亂,只能作為指導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