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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借條與欠條還有收條的注意事項

債務債權 閱讀(1.06W)

書寫借條與欠條還有收條的注意事

書寫借條與欠條還有收條的注意事項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了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免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貸不奶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入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貸雙方可以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份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人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兩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密切,也不乏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如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四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裡的”還”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還”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不利。

在實踐,很多人會基於情誼關係而選擇不簽訂欠條或者欠條中不書面明確借款利率,導致借款人無法收回利息甚至是難以收回本金。甚至一些個體經營時,為方便不會書寫書面買賣合同,而是選擇寫借條,但注意的是,本質上不屬於借款關係而是屬於買賣合同。同時,很多人為了多獲得利息,而選擇不書寫還款日期,但最後導致後,最終收款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