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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的適用條件

債務債權 閱讀(2.42W)

債權憑證是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的一種用來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依然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債權憑證是要在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使用的,那麼債權憑證的適用條件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權憑證的適用條件

適用債權憑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民商事執行案件。對以給付物為執行標的的,如執行時標的物因消失、缺損等其他原因致物不能給付,申請執行人又只要求折價賠償的,在經變更後對所折價款的執行可適用債權憑證。

(二)須經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對符合適用債權憑證情形,但申請執行人不願提出書面申請的,不能適用債權憑證,而應按其他有關規定辦理。筆者認為,適用債權憑證還必須符合以下具體情形之一:1.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申請執行人在6個月期限內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的;2.被執行人的現有財產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且被執行人對所餘債務不能作出分期履行的還款保證,或作出的還款保證未被申請執行人接受的;3.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未果或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該財產作價抵償的;4.被執行人現有財產只能維持其基本生活,在預期的時間內無償債能力的;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滿6個月,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6.被執行人正在被監禁且監禁期限尚有6個月以上,無財產可供執行的;7.被執行人已出國或者出境,經查實6個月內不能迴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8.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法院認為應當發放債權憑證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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