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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借條沒有收到錢要還嗎?

債務債權 閱讀(2.22W)

一、寫了借條沒有收到錢要還嗎?

寫了借條沒有收到錢要還嗎?

沒有收到錢就無需償還,但是要有證據證明沒有收到錢,如果對方持有借條收條以及承諾書,可以向法院起訴,沒有證據證明沒有收到錢的話,是需要還款處理的。借貸關係,除了出具借條外,還需要有款項的實際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款項交付憑證才能真正證明借貸關係的生效。出具了借條,但對方未實際交付資金,借貸關係並未實際生效,對方手裡的借條實際上是一張“白條”,是“空頭支票”。既然對方未將資金交付,那要求對方出示資金交付憑證,對方拿不出交付憑證,就不能證明款項已經實際轉移到手中,這樣,法院不會支援對方的主張的。

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條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對於借條的具體適用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要求來進行辦理,特別是涉及到在借條書寫後,並沒有實際收到錢的情況下,說明雙方的借貸行為並沒有實際發生,相關情況可以協商進行處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