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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起訴欠錢不還不和解怎麼辦

債務債權 閱讀(2.32W)

一、已經起訴欠錢不還不和解怎麼辦?

已經起訴欠錢不還不和解怎麼辦

欠錢不還已經起訴的情況下雙方和解的話原告可以申請撤訴,撤訴的條件是: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請撤訴必須自願。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規避法律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二、債務糾紛起訴後撤訴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原告起訴後在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前撤訴的視為沒有提起訴訟,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訴權。即原告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

三、欠錢不還強制執行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所有的民事糾紛並不是說只要起訴就不能和解了,但在債務糾紛中和解即代表著債務人已經還了錢了,起訴的目的就是讓債務人還錢,既然法院宣判之前,債務人自己主動還錢了,申請撤訴也是很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