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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行使的職權

債務債權 閱讀(2.87W)
債權人會議行使的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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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應當登記造冊;(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依照本法第57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三)監督管理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根據《破產法》第61條的規定;(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儲存、58條。債務人。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編制債權表:(一)核查債權;(七)通過和解協議:“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新《破產法》57。”;(六)通過重整計劃。債務人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