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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成立條件都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65W)

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這便是撤銷權的行使。但是撤銷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呢,滿足什麼條件才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權行使後有哪些效力?這些與撤銷權相關的內容,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撤銷權的成立條件都有哪些

一、撤銷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客觀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合同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為,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於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其次,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為其行為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為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

(二)主觀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於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於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為無償行為,其有害債權,至為明顯,況且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並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至於受益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受益人的惡意以其知道其所為有償行為會害及債權為已足,而不須對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串通。

二、撤銷權行使後有哪些效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權人、債務人、相對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決而確立。具體而言,應包括幾個方面:

(一)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將債權讓與他人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移轉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移轉。

(二)對相對人(或受益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因其行為而已經佔有財產的相對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行使撤銷權人或債務人都有權要求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財產給債務人,如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同時,在有償處分行為中,相對人或受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返還其對價給付。

(三)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務人行為一旦被撤銷,對全體債權人均發生效力,由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的財產或利益,應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全體債權人(不含已設定特別擔保之債權人)應對此平等受償,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返還財產或利益無優先受償權。但是,對其在訴訟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認為就追回之財產,債權人有優先取償之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是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了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而我們也在上文告訴您“撤銷權的成立條件”以及“撤銷權行使後的效力”,但是在實踐中很多人並不知道如何行使撤銷權,能否直接向債務人行使,在行使的過程中需不需要提供擔保什麼的?若您在行使撤銷權時遇到了這些問題而不知如何處理時,不妨問問專業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代為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