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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免除債務會計

債務債權 閱讀(1.59W)
債權人免除債務會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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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免除債務權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

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後,如果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

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債務的全部。比如,債務人乙應當償還債權人甲二萬元人民幣,甲表示乙可以少還或者不還,就是債權人免除債務。甲表示只需要償還一萬元,是債務的部分免除;表示二萬元都不必償還,是債務的全部免除。

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有時免除債務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比如,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賣人的交付義務,承租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因此,免除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