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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3年是不是最長的?

債務債權 閱讀(1.27W)

債權債務糾紛是一種常見的糾紛,為了方便收集證據以及儘快處理,債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3年,但有一些情況不同訴訟時效也不一樣,債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3年是否是最長的?債權債務糾紛注意事項有哪些?本站小編都會大家一一解答,請仔細閱讀。

債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3年是不是最長的?

一、債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3年是否最長?

一般訴訟時效: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88條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為此,我國《民法典》第88條規定:最長時效為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適用於一切民事糾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債權債務糾紛注意事項有哪些?

1、要保證該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的。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2、注意債務產生的時間,切勿錯過訴訟時效。

在以往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就其敗訴的原因,基本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居多。可見訴訟時效同樣決定當事人在案件中勝訴和敗訴。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當事人(債權人)因與他人(債務人)發生借款糾紛,對方以各種理由拖欠,而當事人在此過程中,經常向對方當事人索要。

在追討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出具了還款保證書,債權人應該如何打官司呢?第一,債權人應考慮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第二,計算該債務糾紛發生時間至起訴時間是否在三年之內。如果是,則可以正常訴訟;反之,如果超過三年,則認為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第三,應該考慮債務人的保證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如果在6個月之內,債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3、應當注意儲存證據。

(1)當事人應儲存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

(2)當事人可以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順利進行。

(3)其他有利於證明債務的材料。

債權債務訴訟因為有四種情況,因此訴訟時效也有不同,債權債務訴訟時效為3年並不是最長的,最長的訴訟時效達到了二十年之久,大家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自身情況判斷訴訟時效。債權債務糾紛當中除了訴訟時效還需要注意一些其他問題,希望大家仔細閱讀,從中能得到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線上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