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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99W)

三大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什麼?

三大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什麼

一、不安抗辯權的結果

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該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使不安抗辯權可引起兩種法律後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當事人採取相應的措施。

(2)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結果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於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並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並不同於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於使既有合同關係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係。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後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後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後,先履行方不再有對方不能給付的危險,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地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可見,先履行抗辯權亦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結果

根據《合同法》66條之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要行使抗辯權的無非也就是因為合同的履行遇到的某些特殊情況,無論是行駛哪一種抗辯權最終都會導致合同的暫時中止或者解除。另外,不同的民事合同當中的先履行方和後履行方在合作過程當中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都不同,關於抗辯權的問題必須要結合實際的合同糾紛才能準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