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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

債務債權 閱讀(2.22W)
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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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轉移的條件有哪些?

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3、形式要件
依據《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
4、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許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後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所以《合同法》這條規定債務轉移的方式還應包括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及債務人、第三人和債權人三方相互或共同達成協議的方式。
5、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麼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合同法》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這就是債權債務關係轉移的條件,如果還有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