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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當中借條法院如何追回?

債務債權 閱讀(1.16W)

一、民間借貸案件當中借條法院如何追回?

民間借貸案件當中借條法院如何追回?

民間借貸案件當中借條法院在判決完畢,並且對方已經履行義務結束之後,法院就會將借條收回,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1、如果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到期、對方沒有還款的,可以起訴;如果未到約定的還款期限,尚不能起訴。

2、如果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自債權人催要、並給予債務人合理期限償還後,超過確定的償還期後可以起訴,訴訟時效是2年。

3、起訴時,可以寫好起訴狀、帶上身份證上、相關證據,到被告戶口所在地(常住超過一年的常住地)基層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

二、沒有借條應該如何起訴?

借錢給別人,礙於情面卻沒有打借條,最後多次討要卻無法要回,或者原先信誓旦旦的債務人現在卻不知所蹤,是許多借款人遇到過的問題,那麼,遇到這種情形,該怎麼辦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如果沒有借條,去法院起訴時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借款事實的存在,法院是不會受理該類案件的。此時,應該尋找其他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依據所在,比如採取錄音證據,或者證人的證詞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借貸案件的起訴應當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

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據該意見第五條之規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根據該規定,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為避免借條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應當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借條是借貸關係存在的重要證據,借款人一定不要因為礙於情面等原因而怠於行使這項權利,而給自己在最終債務追償時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在現實生活當中,因為民間借貸糾紛到法院進行起訴的也是比較多的,法院在作出判決或者是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一致了,債務人履行相關的債務完畢之後,就需要將借條撕毀,或者是將借條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