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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年擔保人有責任還錢嗎

債務債權 閱讀(8.37K)

一、超過三年擔保人有責任還錢嗎

超過三年擔保人有責任還錢嗎

1、民間借貸還款期限屆滿3年後,主債權訴訟時效就會屆滿後,債務人有不履行債務抗辯權,主債權無效後,擔保也失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交付前保證人可以任意解除保證合同嗎

因為保證合同屬於從合同,是否生效得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未交付的,其實屬於效力待定,所以這個時候保證合同並非還沒生效,而是也屬於效力待定狀況。

確定保證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後,那麼保證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權,而需根據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或是法定的解除規定。

按照法律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比如說遭遇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等。

2、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比如說,在擔保人提供保證時,債權人明確表示不繼續借錢的,那麼保證合同跟隨借款合同一同歸於消滅。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還是沒履行。比如說,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要求對方先發貨的,但是對方一直沒發貨,直到約定的發貨期限屆滿後還沒發貨的,那麼交付貨款的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發生了借貸關係,儘量在三年內處理,如果債務人無法還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擔保人是否需要履行還款義務,如果過了三年,那麼擔保人是可以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所以不要隨便去給其他人做擔保,搞不好,最好還需要自己去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