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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危機

債務債權 閱讀(2.1W)
債務危機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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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債務危機是什麼意思,與歐洲債務危機什麼區別?

拉美主權債危機是拉丁美洲的一次債務危機,成因源於20世紀70年代油價暴漲帶來的過剩流動性和流入發展中經濟體的石油出口國儲蓄。
第一種處理拉美債務危機的方法是拒絕債務重組。這種方法認為,解決債務問題的關鍵就在於為嚴厲財政調整提供所需的時間,而美國支援下的IMF將提供所需資金。1985年,貝克計劃闡述了這一做法,推行私營部門參與自願性銀行貸款重組,延長財政調整時期。其結果是大量債務負擔影響了投資,導致了日益增多的資本外逃和增長疲軟,債務比例不斷上升。這就是眾所周知的拉丁美洲“停滯的10年”。
第二種處理----布雷迪計劃。直到20世紀90年代,債務重組的參與方才認識到,失去償債能力的國家需要真正的債務減免,即減少債務名義價值。這就是布雷迪計劃,不可轉換且無力償還的銀行貸款通過一定折扣變為可轉換布雷迪債券,直到2003年拉美才走出債務危機的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