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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效判決債權轉讓

債務債權 閱讀(5.29K)
已生效判決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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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可以探視嗎


(一)判決生效後監獄會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在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就可以去探望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時間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3、一般監獄每月的接見日期是提早規定的。新入監服刑人員到達監獄的日期,只要沒有錯過或非常接近接見日期,獄方會及時安排服刑人員以通訊或撥打親情電話的方式,通知家屬參加當月的接見活動。

4、 按照《監獄法》規定結合實際各監獄制定接見時間,在服刑人員收監後五日內監獄傳送家屬通知書,通知書中有相關的規定內容。

(二)根據《監獄法》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1、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三)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1、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四)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五)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