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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債權債務如何書寫

債務債權 閱讀(2.2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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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債權債務如何書寫

在現代社會中,因為離婚案件經常發生,在進行離婚時也許會對財產等方面發生一些糾紛,債權債務方面尤其是大家較為關注的。那麼在離婚協議書中該如何協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有債權債務的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書寫呢?那麼現在由本站就離婚協議書債權債務的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一、有債權債務的離婚協議書範本

有債權債務的離婚協議書範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雙方於 ×年×月×日在×市×城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願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於×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離婚後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

高中教育階段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週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

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週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房產:a夫妻雙方婚後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女方(或雙方)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

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

夫妻雙方婚後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購房時以男方/女方為主貸人向×銀行按揭貸款購買,首付及按揭還款都來源於夫妻共有存款,該房屬夫妻共有財產。

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

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2、機動車輛:×年×月×日購有×牌汽車一輛,離婚後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3、股權、股票、債券等:(如前述 依協議詳定)

4、債權與債務:(如前述 依協議詳定)

5、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離婚後住房的安排:男方住:××××××女方住:××××××

(五)其他協議事項:××××××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

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簽章)

女方:×××(簽章)

×年×月×日(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二、關於離婚時的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確定。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及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因而夫妻雙方應對共同債務負連帶責任。共同債務具體包括: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共同義務所負的債務;為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家庭在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償還。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離婚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下列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擅自資助與其無扶養義務關係的親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進行經營,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個人債務。對於個人債務,由本人用個人財產進行清償;離婚時,不得要求用共同財產清償,對方也無須負連帶責任。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的,分情況按以下規定處理:第一,屬於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二是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原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由於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係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蔘加的原則,因此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債權人往往處於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為上述決定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將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根據婚姻法第41條第1句的規定,夫妻對共同債務負有共同清償的義務。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因此,在夫妻離婚時對財產所做的分割,對外部不發生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追償。

以上就是對離婚協議書債權債務相關問題的解答,綜上所述,對於雙方的債權債務在離婚協議書中是可以雙方約定的,在約定不成時,法院會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判決。因此,關於債權債務要清楚的寫在離婚協議書裡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