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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討債應該怎麼起訴

債務債權 閱讀(1.29W)

一、民間借貸討債應該怎麼起訴

民間借貸討債應該怎麼起訴

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二、打討債官司要注意什麼

(一)債務糾紛起訴,重視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為此債權人要充分重視到這一點,否則時效一過,債權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二)債務糾紛起訴,重視擔保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朋滿之門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如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那麼期間後將免除保證人責任。

(三)債務糾紛起訴,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

(四)債務糾紛起訴,搞好證據收集。

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藉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為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檔案、各類合同文字、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儲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

但根據實踐經驗來看,採用訴訟方式的效果是比較好的。而要是當事人需要起訴的話,則一定要先搞清楚訴訟時效問題和證據問題。這些都是與案件的審理相關的,而案件審理的結果就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