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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合同無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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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合同無效是怎樣的

1、《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對於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合同無效相競合的觀點

無效合同制度創設的原因旨在保護公序良俗,體現了國家意志的干預,主要針對違法的民事行為,而可撤銷合同制度的創設旨在維護私益,體現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通過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允許其依照自己的意思作出對其中本身最有利的選擇。但是由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個人利益相依相生的關係,致使法律有時會出現重合之處。

對此,有人認為,二者應當沒有重合的問題。但這與實際情況不符一如對“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但是,根據(l合同法沙第74條,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即如果債務人與惡意第三人通過合同所進行的財產處分行為已經或將要損害債權人利益,那麼從法律規定來看,當事人既享有無效合同請求權又可以行使撤銷權。對這一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針對當然無效之行為,當事人只能主張無效而不能主張可撤銷。另一種觀點以TheodorKipp為代表,他提出“法律上雙重效果理論”,認為,如果一個應受保護的所有權人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已有某項救濟方法(無效),而不能再行使其他救濟方法(撤銷),致使不能有所主張,實屬怪誕可笑”。也有人認為,不應允許當事人撤銷無效行為,但在事實上並不排除當事人以何種訴由向法院起訴的選擇餘地。但這種觀點只是在訴權上解決了當事人的選擇權問題,但是沒有解決法院如何判決的問題。

三、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合同無效怎樣正確適用

現在,我們分別不同情況作一分析。

(一)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這屬於《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這與《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的情形有部分重合之處,即如果債務人與惡意第三人通過合同無償轉讓財產,則對此類合同,因合同的效力屬於法院主動審查的範圍,所以無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還是合同無效請求權,法院都必須對合同效力作出判斷。如果單純地認定該合同無效,則《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就會被架空,我們認為,《合同法》第52條是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的規定,這裡的第三人利益是一個極為廣泛的含義,首先,第三人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某一群體,其利益可能是債權的安全,但更包括人身權、名譽權等廣泛的合法權利。因此,前面所述的74條與52條部分重合的情況應當屬於一個特例。

從法理角度來看,債權人對自己債權的處分屬於法律允許的範圍,如果債務人與惡意第三人通過合同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僅僅是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則在債權人申請撤銷該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直接根據《合同法》第74條撤銷。但如果在債權人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的話,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舉證,在證明債務人與受讓人均有惡意,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判定合同無效。但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其處理結果與主張撤銷是不同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但是其並沒有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考量,所以有可能造成合同無效請求權與撤銷權的並存。如果合同是以欺詐方式訂立的合同的合同,受欺詐方以請求撤銷時,人民法院對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我們認為,法院必須對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斷,在合同本身違法性比較明顯的情形下,無論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如何,合同是無效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具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是法院在判斷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時必須要考量的。法院不能以存在欺詐等情形而判定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而不否定合同的效力。因為,如果這樣認定的話,如果撤銷權過期或撤銷權人撤回訴訟,則一個違法合同就可能生效了。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此種情形,受害人可以主張變更或撤銷。但如果雙方訂立的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形成了合同無效請求權與撤銷權的並存。因此,有必要確定在這種情形下的處理原則我們認為,與前述第二種情形一樣,如果合同符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則無論當事人是向法院提起合同無效還是撤銷之訴,合同都應判定無效。

綜上所述,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合同無效是可能發生競合的,不過我國法律上很多認對此問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由於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合同無效兩者競合不僅是選擇哪一個的問題,而選擇適用必然涉及到法院判決的問題,因此是比較困難的。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合同無效該怎樣正確適用?其實,這需要根據不同的原因和針對不同情形做出具體相應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