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什麼叫債權轉讓車輛方面的

債務債權 閱讀(2.52W)

一、什麼叫債權轉讓車輛方面的?

什麼叫債權轉讓車輛方面的

汽車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汽車債權移轉於第三人。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

二、債權轉讓基本前提是什麼?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2.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3.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債權轉讓涉及的範圍比較廣,但是唯一的共同之處就是要符合債權轉讓相關的法律規定,否則簽訂了轉讓的協議也是無效的,所以做什麼事情都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