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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間陸續借款寫的總借條有用嗎

債務債權 閱讀(2.65W)

一、兩年間陸續借款寫的總借條有用嗎

兩年間陸續借款寫的總借條有用嗎

有用,只要是明確記載了借款內容,表明了借款變動情況的借條,都是有效的。借貸雙方在一段時間內陸陸續續簽訂的借條每一張都單獨構成一個完整的借貸關係。如果最後經過彙總,寫成了一個完整的借條,那麼總借條和期間零零散散的借條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後者起到了一個整理的作用。雙方簽字認可後,可以以最後一張借條為準。

二、借條的內容

1.擔保情況:有人保和物保的情況下看抵押物是否為借款人個人財產,如果是的話,一般預設物保在前,如果不是,則看約定。若約定不明,則根據訂立的時間順序。若訂立順序也不明,一般也是物保在前。借條上須借名擔保範圍、擔保期限以及擔保順序。

2.憑證名稱:借條。借條是在借貸關係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係,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一。

借款事由。註明借款用途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

如果數額不大,或不寫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寫“茲向張三借款……”

3.交付方式。由於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借款金額小使用現金支付的,很少有人會打借條。當然,你還是可以在借條上選擇現金交付。

不過既然打了借條,最好就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錢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註明借款人的銀行賬號。發生糾紛時,有借條 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基本上就不會輸。

由於借條屬於實踐性合同,即款項實際交付才生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大額借款或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時,債權人還要承擔實際交付的舉證責任,如果是現金交付就很難舉證。

4.出借人。司法實踐中,未載明出借人的借條推定借條持有人即為權利人,借款人抗辯持有人並非真正債權人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借款人以“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體不適格)”為由抗辯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所以借條中寫不寫出借人身份證號無所謂。

同時,出借人是否在借條上簽字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5.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應當寫明幣種。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填寫規範》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角”“分”之後不寫“整”(或“正”)。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書寫中將“元”寫成“圓”也是可以的。

司法實踐中,如果借條上的借款金額出現大小寫不一致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一般以大寫金額認定,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所借錢款是小寫金額。

6.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借貸利率劃定了“兩線三區”,“兩線三區”的第一根線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過2%的),屬於司法保護區;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過3%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屬於無效區。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間是自然債務區,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援;借款人已經支付的,法院也不保護。

7.借款時間、還款期限

借條最好使用工整的手寫體書寫或使用清晰的電腦打字版,其中的條款羅列要有邏輯性,最好不要有修改,修改的地方需要雙方再一次簽字確認。借條最好寫成一式兩份,如果只有一份,則出借人最好通過影印、拍照進行備份,以防借條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