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

債務債權 閱讀(8.98K)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清償債務時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債務清償時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債務人無論是負債還是違約都將產生清償問題,為了防止企業在處理債務清償問題時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特提示:

1、權利人一方拒絕接受債務人一方履行,債務人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提存,提存後,視為債務人已履行。

2、提存的財產發生毀損、滅失等情況的,該風險由債權人一方承擔。

3、提存期間,提存財產產生的孳息歸債權人一方。

4、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應當優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

5、各個債權人均無擔保時,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後順序清償。

6、債務人如果是企業法人,財產不足清償所有債務時,權利人可以申請其破產。

7、債務人對同一人負有多筆同類債務,除非另有約定,按以下順序清償:

(1)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2)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3)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4)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

(5)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8、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按費用、利息、主債務順序進行清償。

以上關於債務清償方面的法律風險提示,如果企業能夠給予重視,將有效幫助企業判斷受償順序並進而採取相應地對策,從而有效保護自身權利,避免損失。

在當今社會,合夥企業的存在是非常多的。由於合夥企業涉及有多個合夥人,因此,其在債務清償時,合夥人之間對於債務清償的問題也容易發生糾紛。在清償合夥債務時,為了防範法律風險,避免發生糾紛,建議您事先諮詢一下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以做好法律風險的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