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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借據該怎麼寫

債務債權 閱讀(2.67W)

一、民間借貸的借據該怎麼寫

民間借貸的借據該怎麼寫

書立借據,應當書立規範,明確的借據,且注意與欠條和收條的區別。

借貸關係應該書立借條,而不是欠條,以區別不同的法律性質。

在實踐中,出借人在將出借款項交與借款人的同時,應當即時讓借款人親筆書立借據,借款人為企業的,所藉資金也是為了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應當要求以企業名義出具借據,並加蓋企業公章,然後由出借人保管存查。在

書立借據時,應當作到明確,規範,詳細。一份明確,規範,詳細的借據,首先應該在借據上註明出借人的姓名(應按戶籍登記如身份證上的規範姓名,不能寫別名,曾用名和綽號),借款金額的大寫,幣種(人民幣或外幣的名稱),約定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方法,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儘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的影印件,以核實借款人的身份事項,並作為借據的附件一併儲存,最後還要在借據上注意寫上借款的時間日期。這樣,一份內容詳盡,明確而又規範的債權文書就會為出借人(債權人)的債權築立了第一道風險防範屏障。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審理借貸案件意見”)做了原則規定,借據是借貸關係合法成立的依據。當債權人在其合法債權受到侵害時,請求人民法院司法保護時應提交書面借據,以證明債權人(出借人)和債務人(借款人)之間借貸關係的合法存在,否則,債權人會因為無力舉證而喪失申請法院進行司法保護和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

二、民間借貸如何防止惡意借貸

惡意借貸,是指借款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的物件為非法用途的借貸關係。對於這種借貸關係,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意見》中都明確地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而該行為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為無效。

在借貸實踐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非法經營或用於其他非法活動,而有的出借人牟利心切,未注意審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為其非法活動提供資金的仍盲目出借,認為借債還錢,天經地義,他(她)借錢做什麼用與我無關。殊不知,這一事實如經司法機關查實,可依法沒收出借的款項,並可對違法借貸的雙方處於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於非法活動的),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樣,對出借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所以應當引起注意,在借貸關係未成立之前,詢問借款人借款用途,就變得至關重要。如發現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販毒,賭博,嫖娼等非法活動的,應當予以拒絕。

其實多少都是出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訂立的,但這樣的借據也需要先保證具有法律效力之後,才能對當事人的行為產生約束力,否則的話目的就會落空。具體應該怎樣寫借據,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