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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債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債權債務法規 閱讀(1.61W)

人們簽了借貸合同後,就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民事權利關係。在民間借貸領域,債權債務糾紛時有發生。我國在調整債權債務關係上面也有多部法律法規,對於民間借貸當事人而言,有必要進行一定了解,那麼關於債權債務法律法規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關於債權債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民法通則》關於債權債務的規定

1、公民之間的借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3、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二、《合同法》關於債權債務的規定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由此可見,我國關於債權債務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另外,還有一些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在同一個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對立統一的關係,發生債務糾紛後,雙方選擇處理的方式也有很多,包括協商、調解和訴訟等。儘管相關法律已經比較完善,大家最好還是通過律師來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