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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貨款利息標準是什麼?

債權債務法規 閱讀(1.2W)

一、拖欠貨款利息計算標準

拖欠貨款利息標準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約定個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

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生活性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也就是說,借款人和出借人根據自願協商一致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援。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

二、拖欠貨款怎麼追討?

當協商不成的時候,就要考慮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

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起訴,向對方追收欠款的時候,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證據問題。

打官司在某種程度上說,就是打證據。只有提交的證據充分,法院才有可能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這就要求我們在簽訂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注意儲存有關往來的材料,以防發生糾紛時措手不及。具體的說,主要有以下證據。

1、要有欠條、對帳單、結算書等債權憑證,這些證據也是最有力的證據。

2、如果沒有這些直接的債權憑證,就需要要合同書、送貨單、訂貨單、入庫單等證據,這些單據應有對方加蓋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沒有加蓋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對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認這些單據。

3、此外,雙方在交易往來中的付款憑證,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證據,可以證實雙方之間存在交易關係。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會談紀要、往來函等,可能會對原合同有一定的補充或變更,這些證據都應當注意儲存。只要這些證據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也是非常充分的證據。如果收集證據確有困難的,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其次,財產狀況。

1、起訴前應當詳細瞭解對方的財產狀況,包括房屋、土地、車輛以及銀行存款等。

2、如果對方有財產的,在起訴的時候應該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對方在訴訟期間轉移、隱匿或者變賣財產,以便案件審結後能順利執行。

3、起訴的時候要抓住有利時機,當對方有財產的時候起訴並進行保全,所達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往往可以取得案件的主動權。

第三,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計算。

對於有確定還款日期的,應該在該還款日期屆滿之次日起兩年內起訴,超過該期限的,就會喪失勝訴權,訴訟請求就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對於只有送貨單而沒有確定還款日期的,應該在送貨單日期之次日起兩年內起訴。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或債權人主張權利或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所以,對於那些未及時付款的債務人,應及時的提起訴訟或傳送書面的催收通知書,以防止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得不到保護。

第四,提起訴訟及申請執行。

為了便利訴訟,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具備管轄權條款,也就是說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法院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仲裁,不能同時選擇法院管轄和仲裁委員會仲裁。若選擇法院管轄,應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既方便訴訟,也節約訴訟成本。若選擇仲裁,則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名稱,如佛山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可能會導致仲裁條款無效。相對來說,仲裁實行一局終裁製,不能上訴,具有效率高的優勢,費用比訴訟要高。

以上是小編為你做的介紹,關於“拖欠貨款利息標準是什麼?”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在這裡主要為你介紹的是關於向個人借款逾期的情形,一般向個人借款,涉及數額較大時,雙方可能會約定一定期限內的借款利息,這可以依照當事人的意願,但是同向銀行貸款不同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高利貸的問題,於是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借款的利息應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的四倍。另外,如借款人不能到期還款或出現利息約定不明確時,可以走訴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