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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代位行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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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代位行使案例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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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行使的案例


2002年2月,某房地產公司(下稱L公司)與某建築公司(下稱B公司)簽訂《門窗加工承攬及安裝合同書》,約定B公司為L公司開發建設的某小區承包塑鋼門窗工程。合同約定:“甲方預留工程總價的5%作為門窗質量保證金,保修期為2年;質量保證金在第一年保修期滿後1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60%的質量保證金(即總價款的3%),其餘部分質量保證金(即總價款的2%)在第二年保修期滿後5天內支付完畢”。同年8月,上述工程經質量監督站驗收合格。2005年11月,另外一家建築公司(下稱S公司)因其他合同糾紛起訴B公司欠款
**萬元,同時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凍結B公司在L公司的到期債權**萬元;2006年2月,S公司取得生效判決並申請執行,在執行程式中,L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其對B公司不負有債務;2009年3月,S公司對L公司提出代位權之訴,要求L公司代為返還B公司欠付S公司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