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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個人出具的欠條是否對公司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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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業務員個人出具的欠條是否對公司發生效力

某藥品貿易公司業務員周某持公司授權委託書及公司相關證件影印件於2011年12月13日至2012年3月17日期間與某製藥公司發生藥品買賣關係。 2012年5月6日,周某以公司名義向某製藥公司出具欠條,認可欠某製藥公司藥材款141178元,並承諾當年年底付清,周某個人在該欠條上署名。但周某到期並未付清欠款,某製藥公司遂向某藥品貿易公司追討,某藥品貿易公司以欠款金額不實,且欠條系周某個人出具,未得到公司授權為由拒付。

【分歧】

對於周某以個人名義向某製藥公司出具欠條,是否對某藥品貿易公司發生法律效力,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某藥品貿易公司只是授權周某去某製藥公司購買藥材,並未授權其進行結算,故該欠條對某藥品貿易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與某製藥公司的結算行為已構成表現代理,其出具的欠條對某藥品貿易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某藥品貿易公司出具給周某的授權委託書已載明周某的身份是購銷員,其有權代表公司對外從事購銷業務。雖然該授權委託書未明確周某具有代表公司進行結算的權利,但其中也並未就此問題有限制性的表述。且周某在向某製藥公司採購藥品及結算時,均提供了某藥品貿易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全套證照,上述情況使某製藥公司有理由相信周某是某藥品貿易公司對外業務的全權代表,其不僅有權代表該公司進行購銷業務,也有權代表公司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