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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

欠款追討 閱讀(1.09W)

有下列情形:
1.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2.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3.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4.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解除勞動合同。
5.經濟性裁員。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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