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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辦法有:1、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傳喚被執行人的財產。2、凍結銀行賬戶、存款、養老金、股權、債權等。3、查封拍賣不動產。4、查封扣押動產。5、限制高消費。6、將被執行人加入失信名單進行公佈。7、進行網路查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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