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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申請債權人破產嗎

破產債權債務 閱讀(1.18W)
債權人可以申請債權人破產嗎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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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以下是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嗎的答案:

何種債權人可以提出破產申請。一般情況下財產債務的債權人均可提出破產申請。這裡主要探討以下三種債權人是否可提出破產申請。

第一,附條件、附期限債權的債權人是否具有破產申請權。這應與破產原因聯絡起來。如果破產申請的原因是“債務超過,”則付條件、付期限的債權人有破產申請權。因為“債務超過”意味著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少於其負債,使得現實的已然債權與將來的或然債權以及已經到期的債權均不能得到清償成為客觀事實,所以附條件債權與附期限債權的債權人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如果破產申請的原因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人無破產申請權。因為,無論附條件債權或附期限債權的債權人因其債權尚未到清償期,均無法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是,不賦予附條件、附期限債權人以破產申請權,並不意味著其權利不受破產法的保護。實際上,各國破產法均允許其作為破產債權人而參加破產程式,有條件地接受破產分配。

第二,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是否可以提出破產申請。筆者認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破產申請權。

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無限地負債而又不能按債權成立的時間先後而有受償的順位,故特設擔保以確保自己權利的實現。但設立擔保並不意味著債權人必須以擔保途徑滿足自己的債權擔保物權的設立實際上使得債權人獲得於雙重身份-債權人與擔保物權人,也就同時給予債權人以選擇權,或者以債權人的身份行使債權,或者以物權人的身份行使物權。擔保債權人的這種身份在破產法上也不應消滅,他既可以以擔保物權人的身份行使別除權,也可以以債權人的身份行使債權。如果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擔保債權人自然可以以債權人的身份請求對其開始破產程式。如果認為擔保債權人不能提起破產申請,意味著強迫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這對其他債權人也無益處。另外,在實踐中,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也鮮有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只有在擔保物權不能滿足其債權時,才有可能發生其提出破產申請的問題。

第三,自然債權的債權人是否有破產申請權。筆者認為,自然債權的債權人無破產申請權。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必須有實體法上的根據。而自然債權,在民法上無請求力與執行力,僅有保持力,即如果債務人自願清償的,債權人的接受仍為有法律上的根據而非為不當得利。如果允許自然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無疑等於賦予這種債權人以請求力,對債務人不利,故不應賦予其破產申請權。

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必須向法院說明以下事實:其一,他對債務人擁有合法的債權;其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有其他破產原因。如果法院在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其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