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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債務範圍的非法拘禁如何定性?

民間借貸 閱讀(2.52W)

一、超出債務範圍的非法拘禁如何定性

超出債務範圍的非法拘禁如何定性?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共鳴的身體自由權。本罪侵害的物件,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共鳴身體自由的行為。行為的特徵是非法拘禁共鳴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共鳴的身體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共鳴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共鳴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

3、主體要件。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幹部。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共鳴人身自由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非法拘禁共鳴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共鳴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共鳴,即構成本罪。

二、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可以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超出債務範圍非法拘禁罪是使用強制的手段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通過侵犯的主體、客體、主觀動機、客觀的條件來認定,非法拘禁是違法行為,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具體的量刑標準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