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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3年後起訴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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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3年後起訴有效嗎?

一、經濟糾紛3年後起訴有效嗎?

1、經濟糾紛3年後起訴有效

訴訟時效期滿後的法律後果主要是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如果義務人在被起訴之後,並沒有主動向法院提出抗辯,那麼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對於義務人提出抗辯的情形,法院需要判斷抗辯事由是否確實存在。

2、具體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法律效果

(1)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民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2)義務人的自願履行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

(3)時效利益的拋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儘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一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一旦拋棄即視為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二、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中的名詞,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中的名詞。兩種時間間隔的規定雖然都有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懲罰“權利的睡眠者”的作用,但二者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

1、二者性質不同

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式法律制度;訴訟實效是訴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前提。

訴訟時效屬於民事實體法律制度,規定在《民法典》中。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

《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於督促相對人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如果允許相對人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行政行為申請救濟,勢必使行政行為一直處於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既影響了行政效率,又將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

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於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3、二者的起算時間不同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採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強調“行為”;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為標準,強調“權利”。

4、二者的期間有無變化不同

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並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對被耽誤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長。而訴訟時效屬於可變期間,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5、人民法院對二者超過法定期間的處理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相對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超過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即相對人喪失了起訴權。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它不是民事訴訟起訴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並不喪失起訴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三、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解決?

1、經濟案件可以採取的解決方法包括協商、起訴等。

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一般是可以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如果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就行,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申請仲裁調解或者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糾紛原因和後果來進行認定。

2、常見處理經濟案件的方法:

(1)一般都是先行調解,即買賣雙方在發生經濟糾紛後,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處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己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2)如調解不成,再仲裁。這種方式適用於訂立合同時或者在糾紛發生之後,雙方指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3)如無法仲裁,也可以走司法途徑。當事人起草好起訴狀、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經濟糾紛案件可能屬於民事案件,也有可能屬於刑事案件。對於屬於民事糾紛案件的情形,糾紛當事人一般會在既定的訴訟時效之內起訴。對經濟糾紛3年後起訴有效嗎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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