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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集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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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集資詐騙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詐騙的方法。


    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時,可以根據以下情形判斷: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凡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此外,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在民間借貸活動 中,一些人借款人根本沒有還款的能力,也沒有還款的主觀意願,但是為了達到非法佔有集資款項的目的,虛構一些事實,以借貸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借入款項,然後將借入的款項非法轉移或者揮霍,這種行為就是集資詐騙罪。


    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進行集資,有時候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時候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區分二者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虛構事實等詐騙方法,則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也沒有使用虛構事實等詐騙方法,而是到期後要還本付息,那麼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我麼在現實生活中,會遇見很多的經濟問題。其中就包括在我國什麼借款是集資詐騙這樣的問題,為了我們自身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失,我們應該仔細分析借款和集資詐騙之間的區別,雖然二者都是通過借貸的方式進行資金的轉移,但是集資詐騙的目的是將人民的財產非法佔有然後進行不正當使用。